公职人员离退休3年内不得任职行业协会

27.03.2014  14:24

  “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下月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成立主体上,不再局限于企业,而包括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突破“一业一会”,同行业可设3家协会;建立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这一新的信用监管模式;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以及公职人员离退休3年之内,都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4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昨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主持召开该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凌冲、市人大法制办公室调研员于立、市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李秦川等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答问“一业多会”、公职人员兼职、监管与退出、异地商会管理等多个热点问题。

   范围扩大:个体户可入协会

  据了解,《条例》共设八章七十五条,对多个重大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首先,《条例》在调整范围上进行了新的突破。在范围上,既包括相同或者相关行业,也包括跨行业的行业协会;在成立主体上,不再局限于企业,而包括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并对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进行了限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在组织形式上,除了行业协会外,还包括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将这些组织一并纳入调整。

   突破“一业一会”:同行业可设3家协会

  同时,《条例》率先突破“一业一会”,开始引进适度竞争,优胜劣汰。《条例》规定,只要名称不相同,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也可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各个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条例》把行业协会设立登记简化为名称核准和登记成立两个环节,取消筹备核准环节,审批时限由90日减到25个工作日。

   监管创新:“活动异常”3年将被销证

  《条例》借鉴商事登记改革做法,对年检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进年检方式,将以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与抽检的方式,并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登记管理机构对行业协会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建立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这一新的信用监管模式。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上年度未开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载入活动异常名录满三年的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只保留其注册号,取消其名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设计由被动式的年检改为主动抽查制度,由登记管理机关单一监管转变为行政和社会监管相结合,解决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的问题,同时解决了长期不活动的行业协会名称使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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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