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命案嫌犯因证据不足获无罪释放
凶杀案现场已经变成一片农田。本报记者 李林摄
1月10日,8点刚过,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门口,早早地拉起了警戒线。到8点半,法院外已聚集了百余名围观者。他们都在等待一个结果。
12年前的一起命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宣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3名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并当庭释放。
此前,被告人曾被判死刑、死缓及无期徒刑。
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2002年8月4日,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发生一起3死2重伤的故意杀人案。
根据检方的指控,被告人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遂产生“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其女代晶晶、其爷爷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后逃离现场。
200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代克民、李保春、李超被逮捕。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3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前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
2009年到2013年间,亳州市中院曾3次判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又3次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均被发回重审: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院判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判李超死缓;2011年9月2日,亳州市中院判代克民、李保春死缓,判李超无期徒刑;2013年2月4日,亳州市中院再次重审后,维持了2011年9月2日的判决。
2013年12月25日,亳州市中院再次在蒙城县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月10日宣判。
宣判于上午9时开始。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戴着手铐,被法警带入法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没有出庭。
步入法庭时,代克民朝听众席点了点头打招呼,3名被告一直向旁听席张望,直到走到被告席,才将头转回去坐了下来。熟识的村民说,自被批捕后的7年里,庭审成为家人相见的难得机会。
宣判大约持续了30分钟。亳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故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审判长宣读出无罪判决结果时,代克民抬起了戴着手铐的双手,不断擦拭着眼角。宣判结束后,法警将3人的手铐解开,当庭释放。
疑罪从无保障了谁
亳州市中院表示,目前的判决结果,是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
“通俗地讲,疑罪从无就是宁可错放一个,也不可错判一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在错放和错判之间,我们宁愿选择错放。因为错放,不会造成新的损害,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寻找真正的凶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说,这是对疑罪作出无罪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
“疑罪从无,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最基本的要求,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应当严格贯彻。”许兰亭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果疑罪从无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就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
但许兰亭也表示,疑罪从无只是在法律上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并不代表在事实上无罪。“也可能事实上就是他,只不过证据不足。”许兰亭说,如果存在继续调查取证条件的,或者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力、有义务继续调查取证,在排除合理怀疑后,再次指控或者判决有罪。
尽管目前舆论普遍为“疑罪从无”叫好,但也有一些声音认为,疑罪从无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洪道德说,恰恰相反,这一原则不仅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是在保障受害人真正的利益。
“因为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只有把真正的凶手找出来,才能告慰受害人九泉之下的亡灵。”洪道德说,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也需要我们的法律施行疑罪从无原则。“只有严格做到了疑罪从无,才有可能为找到真正的凶手留下机会。”
亳州市中院在宣判结束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惩罚犯罪,以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各界的关切。
蒙城县委宣传部部长胡海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由于案件还处于再侦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本报安徽亳州1月10日电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