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律师对量刑轻重争论不一

04.12.2015  10:56
原标题:"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律师对量刑轻重争论不一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案引起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呢?记者采访了三位知名律师对此案进行解读,三位律师的观点并不一致。张智勇律师认为,此案量刑适当。而许兰亭律师认为,此案量刑过重。许昔龙律师则认为,案情还有未解的疑点。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媒体报道称,对于网友“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的质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不算重判。

观点一:小闫是否明知是案件关键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闫某是否明知其所捕获的是燕隼,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其当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动物,而是像在一般农村生活的孩子一样去掏个鸟窝玩,再卖点钱贴补家用,那么,本案就有可能是定性是否准确,要不要判其有罪的问题,而不是判轻判重的问题了。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此案的判决书原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闫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辩护律师称,小闫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其不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法院认为,小闫“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因此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

据中新社报道,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观点二:量刑恰当 应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重庆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所张智勇律师认为,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话,此案适用的法律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一些网民的质疑量刑太重和“人不如鸟”的反应上看,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观点三:量刑过重 应援引刑法“63条”轻判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在了解案情之后表示,他个人认为,此案量刑有些重。他建议此案参照许霆案,援引刑法63条“经最高法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8年3月底,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