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02.03.2015  13:59


 

  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5〕71号)和《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调整2014年零售业季报报送时间及内容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


   (一)做好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1、企业季报和年报的格式和说明。 2015年企业季报和2015年报送2014年度的企业年报格式和指标解释,今年没有变化和调整,请参看去年的有关文件。


   2、优化典型企业的国家库。 在开展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年报工作前,各设区市需要对国家名录库进行优化的,要按照样本结构与行业总体结构一致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成果来进行。在优化国家名录库工作中,一是要优化规模布局。着力将各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同时兼顾中小企业。二是要优化地域布局。按照2014年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相关流通行业规模占全省比重情况,合理调整样本数量。三是要优化业态布局。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统计,同时做好对超市、百货店等传统业态的统计。四是要优化企业质量。及时剔除破产倒闭企业,并增补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同类型企业。


   3、按时上报典型企业名录库。 在调整和优化国家库企业名录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5日前将调整后的企业名单(附件1)报送至省商务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见附件3),再由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将该名单提交至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及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在提交至相关系统后,由各责任处室将名录报送到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


   4、填报2014年度典型企业的统计报表。 典型企业网上报送2014年度的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工作将于2015年3月2日开始,3月31日结束。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以及省散装水泥办务必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指导典型企业按时、按质完成填报工作。


   5、开展典型企业报表初审工作。 对典型企业报送的统计报表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的形式,在4月5日以前,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在4月15日以前,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的典型企业统计报表,省厅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将要求重新上报。


   6、填报2014年度的行业统计报表。 在4月16日-5月15日期间,在商务部完成典型企业报表终审后,省厅有关处室以及省散装水泥办等汇总编报单位要认真做好各行业报表数据汇总推算工作。在具体汇总推算工作中,要在典型企业数据基础上,结合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特别是经济普查数据,测算形成各行业统计报表,按时报送商务部。各有关汇总编报单位在上报商务部各行业统计报表的同时,报送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


   7、编报行业发展报告。 责任处室及省散装水泥办在编报行业发展报告时,要围绕流通行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为制订行业政策提供依据;要运用大数据思维,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预警,预测流通业发展趋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行业发展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相关司局的同时,报送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


   8、编报商贸流通业发展总报告。 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根据有关汇总推算单位的行业汇总推算表和行业发展报告,编报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总报告,并于6月底前将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总报告和各行业发展报告一并报送商务部。


   (二)做好2015年零售业和会展业季报工作


  按商务部的要求,对零售、会展2个行业试行季报。为圆满完成2015年的季报工作,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继续做好零售、会展2个行业典型企业季报工作。2015年零售业1-4季度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和审核提交时间分别是3月1-15日、6月1日-15日、9月1日-15日和12月1日-15日。2015年会展业1-4季度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审核提交时间分别是4月1-15日、7月1日-15日、10月1日-15日和2016年1月1日-15日。


    二、做好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统计报表汇总推算单位等要提高对做好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限要求,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备、报送及时的原则,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取得实效。


   (二)遵照统计制度、推进依法统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督促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并会同统计部门,对典型企业数据报送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数据真实有效。


   (三)抓好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广大典型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为持续深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深化部门合作、强化绩效考核。 加强与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协作和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专家咨询队伍建设,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提升工作质量。省厅将加大对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完善本地区的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考核体系,促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开展。


   (五)签订统计协议、积极服务企业。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与典型企业签订协议等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强与典型企业的沟通交流,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充分调动企业工作的积极性。


  (六)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管理。 为了做好2014年度的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省厅对设区市和县(市、区)以及典型企业安排了统计资金,以保障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在省厅安排的统计资金基础上,配套工作经费,推动工作开展。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统计的资金,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七)开发统计系统、提升统计水平。 为满足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需要,省厅正在开发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系统,争取2015年度通过我省统计信息系统上报统计数据,实现与商务部统计系统无缝对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完善统计体系的长远出发,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地方典型企业数据库,以便做好汇总推算本地区商贸流通业各行业统计报表和编制本地区各行业发展报告等工作,从而提高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水平。


  联 系 人: 王瑞安、饶志将


  联系电话: 0791-86246673、0791-86246677


  传  真: 0791-862466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   件:1、2015年各设区市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名录库调整表


        2、我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3 、商贸流通各行业分管处室及联系方式情况表


                              2015年2月28日







来源:( 江西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