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国庆假日旅游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发委、景区预报点:
为全面了解2016年国庆假日期间的国内旅游情况,把握我省旅游业发展动态,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6] 251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假日国内旅游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庆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和报送方式
(一)统计预报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1.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 “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可以在每年黄金周前重新核报旅假日综1表 (附件2)。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旅游景区(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省旅委政法处。联系传真:0791-86228400;联系人:邹彦斌。
2.请纳入本次统计报送范围的景区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5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附件3),报送当日接待情况(景区接待人数、同比情况,门票收入、同比情况)、市场动态、交通变化等方面的文字信息。
3、各设区市应组织辖区内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于10月7日下午16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附件4),假日办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同本地的旅游综合收入、同比情况一并上报。
(二)纳入全国假日旅游信息预报直报系统的南昌市、瑞金市、庐山和井冈山景区,请按照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6]25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请各设区市和各景区预报点于9月27日前将统计预报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资料上报省旅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 纳入“十一”黄金周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旅游区(点)名单.doc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