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被确定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

14.04.2016  15:54

  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促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财库[2016]62号),确定江西、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同时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二是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及时上报月度操作计划和每次操作具体信息;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及时公开。

  三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规定办理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试点地区不得指定特定质押品种。

  四是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主动控制融资成本,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