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2016年工伤伤残津贴

05.01.2017  14:37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调整2016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此次调整对象还包括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

  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30元,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60元的,补足差额至160元。(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