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06.01.2014  14:03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3年6月底前经商务部及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各典当企业请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所有年审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企业核查初审工作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审查重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四、年审方法

(一)企业自查(1月10日—1月25日)。 各典当企业按照要求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认真填写年审要件,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2013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典当企业应提供以下年审材料:

1.2013年度典当企业总结报告(包括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典当企业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2013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附注等);

3.由企业基本账户银行、一般账户银行出具并盖章的2013年6月末、12月末两个阶段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4.典当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及2013年度修改章程的决议书复印件(2013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还企业);

6.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201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7.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典当企业年审登记表(附件2);

9.2013年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

10.典当企业当票申购使用情况表(附件4)。

以上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二份(省商务厅、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设区市初审(1月26日—2月20日)。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典当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认真填写《江西省××市2013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年审报告及企业的申报材料等,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在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严重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的,应预扣其《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经验收仍不合格者,要及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报告省商务厅,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级工商、公安部门。

(三)省商务厅审核公告(2月21日—3月15日)。 省商务厅将对各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商务部,抄送省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典当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违规对外投资或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的;

2.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典当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4.有故意违法经营行为的(如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情节严重等);

5.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6.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7.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两次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8.拒不参加年审的;

9.当票使用混乱,不使用机打当票,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的;

10.息费收取严重违规的(如息费收取严重超范围或存在多次超过规定范围);

11.不使用全国典当监督管理系统,不按时报送月报的;

12.串通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13.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握年审工作标准,加强对典当企业的指导。

二是严密组织。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有关经营数据。年审中,要对经营情况较差、有违规违纪纪录以及上年度年审为B类的企业,要采取现场检查或约谈企业高管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对违法违规、不接受监管的典当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撤销。

三是认真审核。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典当企上报的年审材料认真审核,并形成年审报告。年审报告既要对整个辖区内典当业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每个典当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包括经营情况、监管情况、经营特色、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西省2013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2.典当企业年审登记表(2013年度)

3.2013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表

4.当票申购和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