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15.01.2014  15:19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布局、公正廉洁、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2013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对2013年度新增典当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采取先预批后验资再批复的方法,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发展布局

(一)坚持全省综合考量。 重点考量当地人口数、现有典当行数分别占全省比例情况,以及现有典当企业分布、经营状况等,统筹全省典当行总量。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我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为25个。另外,由于2013年赣州市申请注销1家典当行,根据规定该指标回补给赣州市。各设区市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件1。

(二)坚持扩大覆盖面。 根据各设区市申报新增典当行的情况,优先考虑目前还没有设典当行的县(市、区),并对典当行空白县(市、区)较多的设区市在指标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坚持扶强扶优。 即坚持在经济总量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管理规范、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的设区市优先发展典当行。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增典当行

1.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省规划;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即南昌市不低于2000万元,其它设区市所在地及南昌市其他县(区)不低于1500万元,全省其他县(市、区)不低于1000万元;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营业场所应临街且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各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须经本辖区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意,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含本次投资金额)。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侯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法人股东为江西本省注册企业,成立2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按商务部的要求,各地应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3个。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情况较好;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当地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申报。 企业按省商务厅通知要求,详细准备申报材料(附件2、3),于1月25日前报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于1月29日前将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月15日前将审批过程、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及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4、5)一式两份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提交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公章的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见附件6、7),并将拟设立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准确录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具初审意见时,可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法人股东基本情况、企业经营住所情况等。

(三)省商务厅审核并通知预审批企业注资验资。 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预审批企业名单。省商务厅通知预审批企业注资验资,完成验资的企业为最后审批企业,最后审批企业名单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后向社会公布。

(四)商务部备案并印发证书。 省商务厅3月31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将打印好典当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发给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 各设区市应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发展规划,认真制订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方案,细化具体方法,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进一步优化典当行业区域布局,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地区设立典当行。

(二)严格规范审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商务部、省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真实齐全、程序合理规范。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省商务厅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三)按时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新增典当审批工作,对不按期上报或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另行调剂使用。

联系人:黄乃忠, 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西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分配表

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4.典当行设立初审推荐表

         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6.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7.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8.2013年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位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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