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公布我市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助您消费维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消协公布了我市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为广大市民今后消费维权作参考。
<案例一>
汽车销售违约
【案情】
消费者赖先生投诉称:其2015年9月20日在南昌市的江西省博越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辆保时捷汽车(价值103.8万)的购车协议,并付清全款,但至11月18日经营者还未交车,按照合同约定消费者应得违约金近2万元,经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
【调解】
经过现场调查,消费者赖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属实。经多次协调商家仍不同意按违反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最后消费者赖先生无奈地接受了商家对消费者的10000元等价赔偿。
<案例二>
少算工程骗合同
【案情】
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其2015年5月31日与江西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装修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不久,又告知消费者由于少算、漏算了房屋施工面积及部分工程项目,要求变更合同款项,他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终止施工合同、返还装修款,经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
【调解】
经调查取证,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属实。最终,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商家退还消费者周某工程款,周某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地砖质量惹纠纷
【案情】
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2015年5月1日,她在南昌市红谷滩康之居的格莱斯地砖专卖店购买了60平方米的地砖,于2015年7月5日发现格莱斯地砖出现砖面不平并存在瑕疵,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合同履行(现货与店内样品不符),经多次交涉无果。
【调解】
经现场实地调查对比,消费者购买的地砖出现瑕疵属于质量问题属实。在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地砖不平整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任。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存在瑕疵的地砖并补偿一部分现金。
<案例四>
巧立名目乱收费
【案情】
消费者邱某投诉称:其2015年8月20日在江西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奔驰汽车,总价款299800元,商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上牌、贴膜等服务。
【调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协调,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保险、上牌等费用。
<案例五>
电动车电瓶漏液
【案情】
消费者宗某投诉称:其2014年11月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而2015年7月,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蓄电池漏液现象,当其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原装电瓶时,商家以车行转让为由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
【调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经调解,最终商家答应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
<案例六>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2015年8月25日在南昌电视购物节目中看中了一款价值99元的智能手机并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告知消费者,该手机属于专卡专用须办理专门的手机卡才能使用,需要交纳400元(内含400元话费),2015年8月27日王先生收到货物并当场查验包装无误后付款,在之后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商家承诺的话费迟迟未到账。
【调解】
本案中,经过对消费者王先生所投诉产品的调查,发现其购买的产品真实信息与所描述的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经市消协工作人员协调,广告发布者对消费者王先生购买的产品进行了退赔。
<案例七>
房产面积“缩水”
【案情】
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其2015年9月与开发商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面积123.5平方米,公摊面积2平方米,办证面积不少于118.5平方米,后办证时发现办证面积只有118平方米,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
【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反协议,销售房屋面积不足,故应赔偿消费者损失,经协调开发商已退回消费者多付的房款。
<案例八>
购电器疑似假货
【案情】
消费者胡小群投诉称:其在进贤某电器有限公司家电部花5000元购买一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但没有合格证、说明书,怀疑是假货。
【调解】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和该洗衣机厂家取得联系,生产厂家称该洗衣机是真货,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把合格证、说明书放进装箱里,并表示尽快将合格证、说明书寄来,为表示歉意,厂家还寄来一份精美礼品给消费者。
<案例九>
超市标价涉嫌欺诈
【案情】
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湾里区某超市购买2公斤蒜苗,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1.72元,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超市退款赔偿。
【调解】
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消费者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协调,商家对消费者刘先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
依法维权挑战霸王条款
【案情】
湾里区一中九年级6名学生投诉称:他们到湾里区某面包房选购面包,结账时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但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于是他们只好按商品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8元。离开后,他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调解】
经协调,商家退回了学生们多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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