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前须先交清罚款?萍乡市民一审胜诉交警

17.11.2015  07:52

(江西广播网11月17日)车辆年检前必须先把违章记录的罚款交清,才能通过年检,似乎已成惯例,但是萍乡市民吴先生却较起了真,他认为车检是为了保障车辆安全,如果把罚款和车检捆绑起来,这不是执法,而是违法。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萍乡交警告上了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萍乡台记者贺丁丁报道:
事情还得从今年4月20号说起。当天,吴先生在萍乡市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他在提供了保险凭证和车船税凭证后,工作人员却不给他发放年检标志,理由是吴先生还有违章罚款没交,必须交了罚款才可以发放。【录音:我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你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给我年检,不给我核发年检标贴,他说没办法,交警都是这样做的。】
吴先生之前从来没有接到过关于违章处罚方面的通知。直到这次年检时,交警部门才告诉他,从2013年以来,他共有四次行车违法行为没有处理,吴先生称,如果是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存在处罚程序上的违法。
【录音:实际上我在办证中心的时候,他只给我一个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然后叫我到银行交了罚款,那么,实际上,他只走简易程序的第三步。】
吴先生说,如果有交通违法,就应该及时通知他,那么他就能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而不应该在车辆年检时设置门槛。为了能在期限内办理年检,吴先生最后还是缴纳了四次违章罚款,共计600元。不过今年6月,吴先生却一纸诉状将萍乡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30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所以依法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之前作出的四份处罚决定书,责令交警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书中还提到,交警支队利用核发车辆年检检验标志的职权与行政处罚行为捆绑在一起,迫使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这种做法超载了法定职权,依法应该予以撤销。
目前,萍乡市交警支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