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10.03.2015  19:15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中幼林面积15.7亿亩,占林分总面积的67%。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开展中幼林抚育等森林经营工作,我国森林生长不良,质量低下,病虫害频发,森林火险等级高,严重影响了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的发挥。据统计,世界森林蓄积量平均每公顷为110立方米,其中有14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0立方米,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350立方米左右,而我国仅为85.88立方米。加强中幼林抚育等森林抚育经营是提高我国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增强森林碳汇功能的主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森林经营工作。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提出“探索建立森林经营稳定的投资渠道和长期补贴制度”。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明确“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央财政对造林优质苗木、中幼林和低产林抚育给予补贴,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时庄严承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立足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综合功能,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
  二、试点的原则
  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支持改革原则。试点工作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有助于推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在任务安排上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省区予以适当倾斜。
  (四)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试点单位(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下同)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三、试点目的、范围、抚育对象、任务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目的。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试点范围。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以天保工程重点省区、集体林改典型省区为重点,先行在管理基础好、林农意愿强、抚育任务重的省区开展。具体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11个省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其中:黑龙江省实施范围为龙江森工集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范围包括内蒙古森工集团和岭南八局。
  (三)试点抚育对象。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陕西、甘肃7个省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试点抚育对象为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辽宁、福建、江西、湖南4个省试点抚育对象主要为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四)试点任务。2009年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共500万亩,其中:内蒙古、吉林等天保工程省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480万亩,辽宁、福建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典型省区20万亩。
  (五)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四、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当前,正值开展森林抚育的最佳时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商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全国中幼林现状以及各省区林业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2009年森林抚育面积。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区和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报告等,确定2009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本省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及其抚育任务,提出项目、资金管理具体措施,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森工企业(县级)森林抚育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和本省区试点实施方案等,组织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县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依据本地实际,细化补贴标准,提出试点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负责对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试点森工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六)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等,认真组织编制作业设计,将试点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作业设计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国有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10%,集体林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20%。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二)补贴资金两次拨付:试点省区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的6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试点省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六、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把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林业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立即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试点省区对森林抚育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省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试点单位要与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施工作业单位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职工、村集体或林农个人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
  (三)密切配合。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检查验收。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试点管理办法》。抚育任务完成后,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要组织对各试点森工企业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和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逐级落实调控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国家林业局驻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对试点区域的森林资源实行监督指导,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要求,严格作业设计和审批管理,对于相关行为不当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抚育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作业设计,严防出现“拔大毛”等破坏资源现象。对不按抚育作业设计施工而造成滥砍乱伐森林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信息反馈。试点省区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分析。试点省区应于2010年8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职工就业安排情况、试点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