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西文化及相关产业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简要分析

04.03.2015  09:41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2013年江西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主要数据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5969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1101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18760户。

 

  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按单位性质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占73.0%,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占27.0%;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制造业单位占25.8%,文化批零业单位占6.5%,文化服务业单位占67.7%;按活动性质分,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的单位占74.0%,从事“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的单位占26.0%。(各类文化产业单位分布情况详见表1)

 

  表1  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分布情况

 

 

法人单位数(个)

产业活动单位数(个)

个体经营户(户)

合  计

15969

1101

18760

(一)按单位性质分

 

 

 

经营性文化产业

11654

680

-

公益性文化事业

4315

421

-

(二)按行业类别分

 

 

 

文化制造业

4116

24

2248

文化批零业

1050

77

9350

文化服务业

10803

1000

7162

(三)按活动性质分

 

 

 

文化产品的生产

11805

1055

-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4164

46

-

  

分地区看,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分布排前四名的地区是南昌、赣州、九江、宜春。各地区文化产业单位情况详见附表1。

 

  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国有企业占3.0%,集体企业占1.2%,私营企业占65.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8%,外商投资企业占0.4%(详见附表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50.9万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1.0万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7.0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按单位性质分,从事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占88.2%,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占11.8%;按行业类别分,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64.2%,从事文化批零业的占4.1%,从事文化服务业的占31.7%;按活动性质分,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的占45.1%,从事“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的占54.9%。(各类文化产业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2)

 

  表2  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单位:万人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数

产业活动单位

从业人员数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数

合计

50.9

1.0

7.0

(一)按单位性质分

 

 

 

经营性文化产业

44.9

0.9

-

公益性文化事业

6.0

0.2

-

(二)按行业类别分

 

 

 

文化制造业

32.7

0.1

1.2

文化批零业

2.1

0.1

2.9

文化服务业

16.2

0.8

2.9

(三)按活动性质分

 

 

 

文化产品的生产

23.0

1.0

-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27.9

0.1

-

  

分地区看,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排前四名的地区是萍乡、南昌、宜春、赣州。各地区文化产业单位情况详见附表1。

 

  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2.8%,集体企业占1.0%,私营企业占6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6.6%,外商投资企业占2.9%(详见附表2)。

 

  三、资产情况

 

  (一)企业资产

 

  2013年末,我省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424.2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ii]的资产总计为749.3亿元,占52.6%。

 

  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51.8%,文化批零业占9.4%,文化服务业占38.8%(详见表3)。

 

  表3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情况

 

  单位:亿元

 

 

资产总计

三上”单位

合    计

1424.2

749.3

文化制造业

737.5

481.9

文化批零业

134.2

91.1

文化服务业

552.5

176.2

  

      在文化制造业中,企业资产总计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印刷复制服务”、“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和“工艺美术品的制造”,分别占24.0%、24.0%和15.3%。在文化批零业中,企业资产总计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发行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和“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分别占50.3%、25.0%和11.0%。在文化服务业中,企业资产总计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景区游览服务”、“出版服务”和“广告服务”,分别占34.0%、17.2%和15.9%

 

  (二)事业资产

 

  2013年末,我省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111.02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93.5%,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6.5%。分行业看,年末资产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景区游览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分别占20.5%、18.7%和11.5%。

 

  四、收支情况

 

  (一)企业收入

 

  2013年,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83.6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83.9亿元,占72.0%。

 

  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文化制造业占75.4%,文化批零业占10.3%,文化服务业占14.3%(详见表4)。

 

  表4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

 

  单位:亿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三上”单位

合    计

1783.6

1283.9

文化制造业

1345.3

1053.0

文化批零业

183.2

140.2

文化服务业

255.1

90.6

  

      在文化制造业中,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印刷复制服务”和“工艺美术品的制造”,分别占23.9%、22.2%和18.8%。在文化批零业中,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发行服务”、“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和“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分别占36.0%、26.5%和22.2%。在文化服务业中,主营业务收入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广告服务”、“景区游览服务”和“娱乐休闲服务”,分别占30.1%、14.7%和12.6%。

 

  (二)事业支出

 

  2013年,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支出(费用)为65.2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93.5%,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6.5%。分行业看,支出(费用)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和“景区游览服务”,分别占20.5%、19.3%和9.7%。

 

 

附表1  分地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地区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户

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单位数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户数(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全省

15969

50.94

1101

1.04

18760

7.04

南昌

3016

7.96

140

0.15

2379

0.96

景德镇

736

2.15

20

0.11

1260

0.66

萍乡

1417

9.07

51

0.04

752

0.27

九江

1952

4.66

138

0.10

2446

0.86

新余

583

1.66

45

0.09

607

0.24

鹰潭

659

1.58

16

0.02

420

0.13

赣州

1961

6.35

226

0.16

4566

1.69

吉安

1281

3.66

137

0.09

1689

0.48

宜春

1616

6.90

157

0.08

1975

0.95

抚州

1271

3.32

58

0.06

1028

0.30

上饶

1477

3.64

113

0.14

1638

0.51

 

 

 

 

附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经营性文化产业

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  (万人)

合  计

11654

44.9

内资企业

11516

40.7

国有企业

345

1.2

集体企业

143

0.4

股份合作企业

170

0.4

联营企业

32

0.1

有限责任公司

2095

8.7

股份有限公司

259

1.0

私营企业

7665

27.0

其他企业

807

1.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6

3.0

外商投资企业

42

1.3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ii]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iii]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撰稿:黄小平

 

  审核: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