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11.10.2014  19:28

  

  关于做好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商务财字[2014]2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做好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根据《实施细则》,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招商引资抓项目上水平、外经扩规模促升级、口岸大通关建设以及外经贸基础建设等五个方面。

  二、管理程序

  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采取“提交材料、分级审核、项目批复”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提交材料

  项目单位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申报《实施细则》中第4点“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资质注册:单位登陆“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中“在线注册”进行注册( http://www.smeimdf.org.cn/ ),随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送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省商务厅(财务处)审核。在以前年度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单位无须再行注册(如企业名称等信息有更变,请及时进行变更处理)。

  (2)网上申报:单位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中“资金拨付申请”进行资金提交。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

  (3)报送材料:单位按照《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要求,制作纸质项目文本(一式两份),并按属地原则提交给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如是组团单位等特殊情况可直接提交给省商务厅(财务处)。

  2.申报《实施细则》中第4点“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外的其他项目

  (1)报送材料:单位按照《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要求,制作纸质项目文本(一式两份),并按属地原则提交给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

  (2)项目录入: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处室收集或直接申报的资金项目)负责项目录入工作。请各部门使用系统密钥(届时省厅将配发系统密钥和《系统使用手册》)登录“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http://zxzj.mofcom.gov.cn/ ),并安排专人按要求进行项目系统录入。

  (二)分级审核

  1.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对项目文本进行初审,需核对项目文本材料的相关原件,保证项目文本材料完整、真实(发票需刮开密码或识别码,否则视为不合格);随后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例“经核对原件,拟支持**万元”,并由审核人签字、盖单位公盖,对无明确意见或无公章的项目视为不合格项目)后送省商务厅(财务处);厅机关有关处室收集或直接申报的项目,由处室负责初审。

  2.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成立评审组评审和聘请中介组织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进行共同审核;对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存在明显涂改、不清晰等情况的视作不合格的材料。

  (三)项目批复

  针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提出资金项目批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项目批复意见,并按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同时,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时间安排

  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审核工作分三批次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2014年11月15日前。《实施细则》第6点“支持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中的(1)、(2)、(3)、(4)、(5)、(6)、(12)所有项目全部在此批次申报,以及其他已完成的所有项目;同时,请将《实施细则》第4点“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分别行文上报(下同);

  (二)第二批:2014年12月15日前;

  (三)第三批:2015年1月31日前。

  四、其他要求

  (一)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开通时间为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

  (二)所有申报项目除《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外,均指江西省境内注册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内已实施完毕的项目。

  (三)本《通知》及附件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监督执行,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审核资金项目以及监督检查。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五)请各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政策宣传、项目初审、跟踪问效等工作,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初审合格的项目文本。鉴于今年商务部将考核资金管理使用进度,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将已完成的资金项目尽快组织申报。同时,请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有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

  (六)请厅机关有关处室配合解释《实施细则》中有关政策,并组织相关单位尽快申报项目。

  (七)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在2014年度资金全部清算完毕(以财政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为准)后15天内,向省商务厅(财务处)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闵华(省商务厅)、黄长应(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791-86246254,0791-87287587

  附件1.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3.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

  4.2014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明细情况表(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