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 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06.03.2014  12:04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2014年江西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日

     

2014年江西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奋斗目标,以“五河”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为中心,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以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为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省作出积极贡献。

一、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一)进一步丰富生态文明内涵,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新路子,建立健全创建工作体制机制,组织修订完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二)积极推进生态市、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建生态市;重点支持浮梁、湾里、铜鼓等3个县(区)创建国家生态县(区),力争2个通过国家生态县(区)考核验收;指导星子、安义、安福、青原、共青城等5个县(市、区)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并获命名;创建一批国家级生态乡(镇),50个省级生态乡(镇)和50个省级生态村。

(三)加强对已命名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继续打造一批生态示范创建典型,适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逐步实现生态建设示范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

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积极探索农村环保新路子,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情况摸底调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

(四)根据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三净”行动方案,探索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推广农村污染防治实用技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业务管理和执法联动工作;继续推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申报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完成我省划设生态红线试点工作任务,引导市、县政府更好发挥生态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二)积极推进“五河一湖”及东江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督促有关县(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确保生态安全。

(三)积极推进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安全,探索生态保护与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江西省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工作,将有关评估成果应用于管理实践。

(五)配合省旅游局做好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配合省国土厅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

四、自然保护区工作

(一)积极做好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论证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的评审工作。指导帮助广丰铜钹山、婺源森林鸟类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发布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督促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等各项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管护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督导各地按要求完成保护区的规划和科学考察等基础工作,明确功能分区,标定保护区的区域、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