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3.07.2015  10:59
赣粮检〔2015〕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

我省2015年油菜籽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早稻收购工作也即将开始。为认真贯彻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全力保障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粮油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关于做好2015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5〕99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56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油菜籽和早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其中早稻收购专项检查的重点为2015年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重点

  2015年7月至9月,各地要将各类粮油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2015年早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重点是:

(一)政策宣传情况。 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做到随到随收,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

(二)持证收购情况。 检查早稻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持证收购。

   (三)验质检斤情况。 检查粮油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粮款支付情况。 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并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售得出、粮款拿得到,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五)收购进度情况。 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在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与企业实际仓容不符的情况。

   (六)案件受理查办情况。 检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油菜籽和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三、工作要求

做好粮油收购工作是各级粮食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在当前我省粮食连续多年丰收、企业仓储压力大、农民增收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做好粮油收购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粮油收购工作始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收购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粮油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加强与农发行、中储粮以及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粮油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和相关收购工作纪律,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认真落实国家收储政策,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粮油收购政策打折扣,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坑农害农以及“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重大典型案件省局将组织直接查处,其他举报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粮食局组织核查。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层级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导致粮油收购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督导,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省局将加强巡查,并对有关市(区、县)《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等检查工作资料进行调阅核查。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粮食局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0月15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表:1.2015年江西省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5年江西省油菜籽和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