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04.04.2014  17:27

 

各设区市环保局:

2014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4年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示范创建步伐,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态县(市、区)的创建

(一)国家生态县(区)

全县(区)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以及满足其它4项基本条件、22项建设指标的县(区),可以申报国家生态县(区)。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指导和帮助辖区内创建积极性较高,条件较为成熟的省级生态县(区)开展国家生态县(区)创建活动。各省级生态县(区),尤其是浮梁县、湾里区、铜鼓县要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并充分借鉴兄弟县(区)的成功创建经验,努力达到申报条件;精心准备申报材料,由县(区)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技术评估的申请,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发〔2012〕48)执行。省环保厅将根据县(区)的工作进展,组织进行省级预审考核,通过省级预审后,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交考核报告。

(二)省级生态县(市、区)

满足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基本条件(尤其是60%的乡镇为省级生态乡镇)及建设指标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根据《江西省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先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根据设区市环保局考核情况,适时联合省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先行对其创建指标进行测评,指标测评合格后进行考核验收。

二、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

(一)2014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申报

1. 申报条件及程序

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5项基本条件(特别是要满足省级生态乡镇命名一年以上,80%的行政村被命名为市级以上生态村,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及15项建设指标要求,并且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集镇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镇容镇貌整洁、优美的乡镇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

2. 申报材料

(1)按照《江西省生态示范创建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要求和2013年环保部材料复查后要求增补的内容(见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

(2)设区市环保局关于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请示;

(3)设区市环保局考核验收情况报告、考核评分及排名表;

(4)设区市环保局提供乡镇所辖行政村数量和已命名生态村情况统计表及市级生态村命名文件。

3. 申报时间

各设区市环保局务必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申报资料需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统一汇总报省环保厅(文本资料一份,电子版统一汇总成一个光盘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于6月26日前报环保部。

(二)省级生态乡镇“回头看

1.“回头看”的乡镇主要包括第四批命名的120个省级生态乡镇(已命名为国家级的48个乡镇不列为本次复查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回头看”由设区市统一组织,重点针对镇容镇貌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在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各乡镇的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明确整改时限)反馈给各乡镇,且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乡镇可提出取消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建议。

3.各设区市环保局应于9月底前,将“回头看”考核结果报省环保厅(要求对各乡镇进行排序)。省环保厅将于12月底前,组织专家对“回头看”的乡镇进行随机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对抽查结果最差的乡镇挂黄牌警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的称号。

(三)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申报和复核

1.2013 年度申报的省级生态乡镇、村复核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我厅拟定于2014年5月份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具体时间和考核方法另行通知。各市、县(区)环保局要积极指导申报的乡镇、村做好相关工作。

2.2014 年度省级生态乡镇、村的申报工作

(1)申报乡镇必须满足《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尤其是40%以上行政村被命名为市级生态村,并且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乡镇应镇容镇貌整洁有序,生活垃圾和污水已进行有效处理(集镇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创建氛围浓厚,成效显著;

(2)申报的村应为行政村,必须满足《江西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村规民约实施有效,生活垃圾、污水得到较好处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3)各设区市环保局对申报的乡镇和村必须有初验意见,并向省环保厅报送考核报告(内容包括:关于复核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请示、专家考核验收情况报告、考核评分及排名表),乡镇还须提供所辖行政村数量和已命名生态村统计表及市级生态村命名文件;

(4)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积极指导各乡镇、村按照《江西省生态示范创建申报材料编制指南》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级生态乡镇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赣环然字〔2013〕19号)的要求制作申报资料。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由各设区市统一汇总制成1个光盘;乡镇的视频影像资料由设区市统一收集并标明乡镇,单独袋装上报。)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在2013年10月31日前行文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区)环保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重点突出,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积极指导各县、乡镇、村做好申报和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示范创建申报材料编制指南》和乡镇视频影像申报的要求,把好材料审查关,确保申报材料的高质量。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控制申报数量,切实筛选出生态示范创建的精品,确保创建质量。今年,全省争取创建2—3个国家生态县(区)、5个省级生态县(区)并通过考核验收;拟申报30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受理50个省级生态乡镇和50个省级生态村的申报材料。各地应重点帮助正在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县,且条件较成熟的县(区)申报、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今年申报不得搞平均分摊,要向条件好的县(区)倾斜。

(三)各市(县、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县容县貌、镇容镇貌、村容村貌的整治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已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抓紧建设。今后国家和省里组织检查,如发现集镇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将直接取消生态乡镇的命名。新申报的乡镇必须建有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未建的不允许申报。

附件:1.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增补内容

          2.“回头看”的省级生态乡镇名单

                                                         

                                                                2014年4月2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增补内容

 

一、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设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相应编制的(决定、批复等);或乡镇党委、政府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通知。

二、乡镇党委、政府成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省级环保部门授予该乡镇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三、乡镇所辖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标准的数量比例。附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授予该乡镇所辖行政村市(地)级以上生态村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关于乡镇辖区内是否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证明材料,若划定,需提供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县级卫生部门关于该乡镇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证明材料,包括取水方式、相应取水方式的供水人口数量以及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等内容。

五、县级环保部门关于该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规划或环境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内容。

六、县级环保部门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的证明材料。包括生活污水排放量(根据乡镇建成区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生活污水处理量(处理设施类型,具体地点,处理能力),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七、县级环保部门(环卫)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证明材料。包括生活垃圾排放量(根据乡镇建成区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垃圾排放系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理(中转)量(处理设施类型,具体地点,处理能力),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转)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附件2

回头看”的省级生态乡镇名单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乡  镇

1

南昌市

湾里区

罗亭镇

2

青山湖区

湖坊镇

3

新建县

联圩乡

4

象山镇

5

南昌县

东新乡

6

泾口乡

7

三江镇

8

塘南镇

9

八一乡

10

冈上镇

11

广福镇

12

安义县

石鼻镇

13

鼎湖镇

14

进贤县

张公镇

15

景德镇市

乐平市

鸬鹚乡

16

十里岗乡

17

昌江区

丽阳乡

18

萍乡市

上栗县

长平乡

19

芦溪县

张佳坊乡

20

宣风镇

21

莲花县

闪石乡

22

湘东区

东桥镇

23

九江市

修水县

漫江乡

24

黄沙镇

25

复原乡

26

山口镇

27

黄港镇

28

程坊管委会

29

九江县

新合镇

30

新塘乡

31

武宁县

官莲乡

32

上汤乡

33

东林乡

34

星子县

蓼南乡

35

温泉镇

36

新余市

渝水区

界水乡

37

分宜县

双林镇

38

孔目江生态经济区

观巢镇

39

鹰潭市

贵溪市

罗河镇

40

鸿塘镇

41

雷溪乡

42

余江县

锦江镇

43

洪湖乡

44

赣州市

安远县

鹤子镇

45

高云山乡

46

大余县

黄龙镇

47

河洞乡

48

寻乌县

澄江镇

49

三标乡

50

水源乡

51

定南县

天九镇

52

信丰县

古陂镇

53

崇义县

聂都乡

54

文英乡

55

乐洞乡

56

瑞金市

大柏地乡

57

日东乡

58

壬田镇

59

吉安市

泰和县

禾市镇

60

吉安县

横江镇

61

敖城镇

62

万安县

宝山乡

63

芙蓉镇

64

新干县

麦斜镇

65

沂江乡

66

永丰县

七都乡

67

上固乡

68

吉水县

白水镇

69

黄桥镇

70

青原区

新圩镇

71

天玉镇

72

永新县

象形乡

73

峡江县

罗田镇

74

仁和镇

75

遂川县

大汾镇

76

安福县

平都镇

77

严田镇

78

宜春市

宜丰县

新昌镇

79

双峰林场

80

石花尖垦殖场

81

高安市

新街镇

82

灰埠镇

83

丰城市

洛市镇

84

袁渡镇

85

秀市镇

86

隍城镇

87

樟树市

张家山办事处

88

临江镇

89

上高县

徐家渡镇

90

万载县

鹅峰乡

91

铜鼓县

排埠镇

92

港口乡

93

高桥乡

94

三都镇

95

大塅镇

96

奉新县

上富镇

97

百丈山管委会

98

袁州区

西村镇

99

三阳镇

100

抚州市

广昌县

盱江镇

101

资溪县

鹤城镇

102

高田乡

103

石峡乡

104

宜黄县

南源乡

105

圳口乡

106

南城县

徐家乡

107

里塔镇

108

临川区

温泉镇

109

乐安县

谷岗乡

110

崇仁县

石庄乡

111

黎川县

潭溪乡

112

上饶市

铅山县

汪二镇

113

弋阳县

漆工镇

114

鄱阳县

谢家滩镇

115

万年县

陈营镇

116

大源镇

117

梓埠镇

118

余干县

玉亭镇

119

广丰县

大南镇

120

德兴市

张村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