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城”设3年生育政策过渡期

29.06.2014  13:22

      居民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已经启动,所有户籍居民将集中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针对居民尤其是转户农民关心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就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让转户农民后顾无忧。 

        计划生育:

      转户农民有3年生育政策过渡期

      生育政策过渡期:双方均为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自转成城镇户籍之日起,三年内按农民政策对待。对转户农民在土(林)地承包期内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参照现有农民的生育政策执行直至承包期止。

      农村居民转户前(含过渡期内)已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了计划生育相关措施,转户后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现行农村利导政策执行;若与城镇计划生育优抚政策相抵触,按最高待遇实施。

        养老保险:

      可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户农民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同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户农民,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转户农民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并按衔接归集后的相应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转户农民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医疗保险:

      相应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提出,转户农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转户农民在转户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在户口所在县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期满后在户口所在县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转户农民在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转户农民中低保对象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