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食安办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5.08.2014  19:41

  赣商务办秩字〔2014〕1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省食安办《关于印发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安办﹝20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负责的态度,继续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是否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1990)严格作业卫生及环境卫生,各道工序操作流程是否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对发现卫生条件差和操作不规范的,要求屠宰企业限期停业整改。同时,要对屠宰厂(场)是否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是否依法取得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进行核查,如发现不符合防疫条件规定和污水排放许可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个别地方私屠滥宰现象有所抬头,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造成隐患等情况,突出重点,保持打击私屠滥宰高压态势。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集中力量查处和取缔一批私屠滥宰窝点,保障当地定点屠宰供应主渠道畅通。对发现屠宰病死猪肉的,要及时通报当地食安办,并将线索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和各县(市、区)联络点的作用,畅通与公众联系的渠道,严格执行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转交、反馈等工作流程制度,提高案件和线索收集转办效率,及时有效地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4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我厅(市场秩序处)。我厅将根据省食安办安排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黄 军,联系电话:0791-86246656,传真:86246654,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全省2014年畜禽屠宰、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