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丰城市地质矿产局、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4号)精神,现就我省第一批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本次下达第一批。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待国土资源部下达后,另行分配。
二、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实际开采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
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工作。
六、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要坚决依法查处向非指定收购单位销售钨矿、稀土矿和收购无证开采的钨矿、稀土矿的行为。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17年江西省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表
2017年江西省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表 | ||||
序号 | 设区市 | 钨矿(三氧化钨) | 离子型稀土指标 | |
主采钨精矿指标 | 综合利用钨精矿指标 | |||
1 | 赣州市 | 11225 | 1440 | 4490 |
2 | 吉安市 | 1182.5 | 10 | 10 |
3 | 九江市 | 3897.5 | 160 | |
4 | 宜春市 | 15 | ||
5 | 上饶市 | 10 | ||
6 | 抚州市 | 65 | ||
7 | 新余市 | 550 | ||
8 | 景德镇市 | 90 | ||
9 | 丰城市 | 565 | ||
10 | 鄱阳县 | 15 | ||
总计 | 17525 | 1700 | 4500 |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