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胡适批国民党人权 遭政治封杀

24.02.2014  19:04

  发生在1929年的国民党批判胡适的事很少被人提起。事情还得从1929年3月15日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说起。在这次大会上,上海市特别代表陈德徵提出一项《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的议案,内称:“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根据陈德徵的这个议案,从拘捕、审问、定罪、处刑到执行,均不必经过任何法治机构,国民党省市党部有权定谁是反革命。

  就在这份提案见报的当天,即3月26日,胡适立即写信问国民党司法部部长王宠惠:“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哪一世纪哪一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随后,胡适又将此信寄给国闻通讯社发表。结果三天后国闻通讯社复函,告诉胡适由于其他报纸没有刊登,更为重要的是胡适的稿件已经被新闻检查机关扣留,因而没能公开发表。在胡适看来,这封信并没有什么军事机密,自己又是亲自署名,是以负责的态度讨论国家问题,新闻检查人的无理干涉,是对其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侵犯。

  仅仅过了两天,《民国日报》却刊出了陈德徵批判胡适的文章:“不懂得党,不要充内行,讲党纪;不懂得主义,不要自以为是,对于主义,瞎费平章;不懂得法治,更不要冒充学者,来称道法治。在以中国国民党治中国的今日,老实说,一切国家底最高根本法,都是根据于总理的最高遗教。违反总理遗教,便是违反法律,违反法律,便要处以国法。这是一定的道理,不容胡说博士来胡说的。”这里的胡说博士明显地指向了胡适。

  面对国民党的批判,胡适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发表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规章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惩不贷。

  胡适本来对民国以来的人权状况就不满,认为人权被剥夺得几乎没有丝毫的剩余。他指出这道命令的缺点有:一是将人权等同于“身体、自由、财产”权;二是将侵权行为主体仅限于“个人或团体”,而对党与政府只字不提;三是所谓“依法”完全是无稽之谈。胡适在5月6日写成了《人权与约法》,并在《新月》杂志第二卷第4号上发表。胡适列举了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因顶撞蒋介石遭到拘押和唐山的驻军随意拘禁商人杨润普,严刑拷问,使其致伤致残事件。胡适指出,这些都是“人治,不是法治”。面对这些事实,胡适问道:“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随后,胡适连续发表了《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知难,行亦不易》《名教》等文章,不仅对国民党作出严厉的批判,而且矛头直指孙中山和已被国民党尊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全党最高领袖”的蒋介石。不久,胡适的这些文章与其他倡导人权与法治的同仁的文章结集为《人权论集》出版,胡适所作的序言中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面对胡适的“猛攻”,国民党予以无情的政治封杀。8月28日,上海市特别执行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指出:“中国公学校长胡适,公然侮辱本党总理,并诋毁本党党义,背叛政府,煽惑民众,应请中央转令国府,严予惩办案。”上海政治批判胡适的做法见报之后,北平、天津等地的国民党党部纷纷采取相应的政治打压手段。胡适在其9月9日的日记中剪贴了两张来自北京和天津批判他的报纸,“(北)平市党员多认为议论牵强,有意诋毁主义。党员黄汝冀等,已向党部请求中央严加惩处,附议者已达百余人”。北平市国民党党部还将胡适与共产党联系起来,“当此反动派伺机活动,共产党文艺政策高唱入云之时,该胡适原为一丧行文人,其背景如何,吾人虽不得而知,然其冀图解我共言,摇我党基之企谋,固已昭然若揭”。“天津市党务整理委员刘不同提议,胡适诋毁总理学说,请中央惩办。已通过,并电中央”。青岛市执委会要求将胡适“逮捕解京,予以严惩”。9月13日,江苏省党部召开第四十七次执委会,通过报请中央缉捕胡适的决议案。9月14日、15日,北平、天津两地党部通过了提请中央逮捕胡适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