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幼女恋爱 把生米煮成熟饭 涉事男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09.02.2015  13:23

  明明有老婆孩子,34岁的男子梁某却和一同在店里打工的暑期工小玲谈起了恋爱,还数次发生关系。几个月后,还未满14岁的小玲怀孕被家人发现并报案。2月1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梁某批准逮捕。

  2014年8月初,在经开区某中学读初一的小玲来到本地某食品店打暑期工,期间与同在店里务工的34岁男子梁某认识,梁某利用小玲的天真、幼稚,与其谈起了“恋爱”,期间小玲告诉梁某她是2000年后出生的,梁某称差10岁、20岁不影响爱情。认识半个月左右,梁某就把小玲带到其出租房并发生了关系,之后的几个月里,梁某又先后与小玲发生了4次关系。

  去年9月中旬,小玲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把事情告诉了梁某,但梁某除了让她去把孩子打掉外就没再管她,小玲没钱,也不敢告诉家人。去年年底的一天,小玲奶奶发现小玲情况不对,在逼问下,小玲告诉了家人她和梁某发生关系并已怀孕几个月了。于是,小玲的家人带着小玲去公安机关报案。

  之后,梁某却一直喊冤枉,他认为自己和小玲是自由恋爱,他未强迫小玲,并不算强奸。

  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梁某与小玲发生关系前,已经知道小玲是2000年后出生的,食品店老板及其他员工也证实了小玲曾经跟大家说过她未满14岁。梁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小玲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是否出于自愿,梁某与小玲发生关系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

  目前,梁某已被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王小海 记者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