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切实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22.05.2014  19:50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近日,广丰县出台《广丰县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意见》,对引导农民建房走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轨道,促进广丰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指导性思想。

意见》指出,农民建房必须执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在规划撤出的村庄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危房改造除外);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鼓励、支持实行老村庄整治,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老宅基地作价收回再安排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地安排当地农民建房。

意见》明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控制建房用地面积,四个人口以下原则上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每增加一个人口,增加1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荒山、荒坡地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意见》要求严格实行依申请审批制度,把好条件审核关。农民建房依申请审批,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同时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②因实施城乡规划,原住宅用地需征收或者被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③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建房。有转让住房及宅基地或者出租房屋行为的,不再予以批准宅基地建房。严格执行“占一补一”规定。严格执行用地审批“三公开、三到场”规定,健全农民建房台帐管理制度。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测绘费由服务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占用耕地的,还应向地税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除此以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