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新《广告法》施行后首例虚假广告维权案 法院调解后消费者获赔八万余元

15.10.2015  15:48

    江苏省高院日前公布新《广告法》施行后该省首例虚假广告维权案。在法院调解下,消费者获得8万余元的赔偿。

  2015年6月至7月,程先生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系列面膜56瓶、某品牌芦荟片125盒、某品牌酵素粉22盒和玛咖精片9盒,一共花了2.7万元。随后,程先生发现这些产品的宣传用语都存在违法情况。例如,面膜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等,芦荟片宣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程先生认为,该网站对化妆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一系列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于是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要求网站退还货款2.7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8万余元。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广告法》第九条列举了11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明令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涉案产品的广告宣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网站对程先生在其处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协商处理。经法院调解,网站同意支付程先生3倍货款的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