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严管搜索引擎广告排名

06.07.2015  12:00
原标题:原标题:我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严管搜索引擎广告排名

原标题:我国拟规定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严管搜索引擎广告排名

某免费邮箱首页上设置了推送广告。

登录某网站首页即弹出弹窗广告。

因浏览器插件屏蔽广告,视频网站弹出提示。

记者在网上搜索“整形危险”,搜索页上方显示整形医院广告。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和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时,有权拒绝显示广告;网站不得在网页上设置无法关闭的广告,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

□发布

恶意弹窗广告有望得到遏制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互联网经营和发布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天,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意见稿内容,两个办法都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广告监督办法规定,如果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广告发布登记办法规定,自新办法实施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提到的内容已在广告法中有所规定,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细化规定。”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它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现状而出台的管理细则,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不过,除了一方面要作出细化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提出相应的处罚细则。

■反馈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解读

1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选择权限细化是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是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体现。而对于消费者选择权的保障,关键在于罚则的出台。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也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用户有选择权,并且细化了选择权限”这是一个亮点。他建议该办法应该允许用户选择同意接收的广告的类型,例如有的汽车爱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车广告的。该办法对于弹出广告的限制也值得关注。

2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