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出台 删除最高罚款50万条款

26.11.2013  19:02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通讯员穗府信报道:金陵台、妙高台以及萝岗先秦古墓被毁事件,成为广州历史建筑保护之殇。如何赶在推土机到达前,抢救下历史建筑?2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广州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立法的空白。但《办法》删去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最高罚款50万元的内容。

  《办法》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建设过程中误拆历史建筑。

  《办法》还提出了历史风貌区的认定标准,即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此前,广州市第一批历史文化建筑目录说是今年要发布,但至今仍未公布。广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叶浩军表示,第二次名城委会议在近期马上要召开了,在名城委的会议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审议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目录推荐名单,审议通过之后广州市政府会按照程序公布实施。“具体时间虽然没有定,但是肯定是在今年之内。

   数读

  30年

  历史建筑认定年限

  《办法》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的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需建成50年以上。

  但在25日公布的《办法》里将这一认定标准放宽了,提出只要是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但有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或是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以及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等,都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同时,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年

  提前12个月预先保护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公布要经过一段必需的准备、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受到破坏、拆除的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办法》通过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等制度。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都可以向城乡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接到报告,立即启动预先保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在12个月的预先保护期间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

  同时,应组织专家评审上报的建筑,7个工作日内认定是否为文化遗产保护线索。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8倍

  或按被损建筑价值5至8倍罚款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里曾提出,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建筑的,可以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将会对破坏历史建筑行为给予重罚,计划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5—8倍进行罚款。但《办法》中删去了意见稿中的罚款额度,也未明确要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5-8倍进行罚款。

  对于记者的提问,吴明场解释,《办法》是政府规章,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章设定处罚权的权限规定,广州市政府的政府规章只能设定10万元以下数额的罚款以及警告这两种处罚方式,因此,《办法》里就没有体现20万-50万的罚款问题。

  吴明场透露,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中,还要加大这方面的处罚。目前,正在跟人大法工委研究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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