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计划生育政策不应被过度“捆绑”

17.05.2014  08:57

  3月3日,37岁的贵州兴义农民王光荣最终被4个孩子的2.25万元“超生罚款”压垮,在当地小学开学报名当天割腕自杀。近些年来,将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法”的现象并不罕见,在国内的某些地方,被捆绑的不单是义务教育,户籍管理、医保报销、结婚登记、身份证明等也包含在内。(5月14日《河南商报》)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国策,但在地方政府执法的过程中被过度“捆绑执法”,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悲剧却让人产生质疑。无疑,“捆绑执法”是我们放大了计生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忽视了计生政策对其他法律的过度干预。因此我们可以说,把计生政策和其他政策“捆绑执法”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首先,将计生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反而是对国家基本法律权威的损害。我们通常所说的“捆绑执法”,从法律的角度定义就是连环处罚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的优势,把行政相对人的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然后作为后一执法行为的条件或处罚的原因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我国基本法律规定,中国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受教育权,计生政策显然不能违背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倘若将其与入学挂钩,显然是“政策大于法律”的违法行为,自然站不住脚。

  其次,作为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应该为地方政府的惰政提供庇护。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很多地方政府眼中它就是一颗行政执法的“大树”,任何有难度的行政执法事务都可以借助这个大树而“乘凉”。行政执法工作讲究的是方法和技巧,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遵守相关规定,但把教育、医保等所有的工作都和计生政策挂上钩,以此来促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无疑是地方政府的“惰政”和不作为。我们的国策不应为这些惰政行为提供庇护。

  再次,将计生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法”,容易滋生腐败。在我国农业税取消之后,地方政府,尤其是乡级地方政府和干部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制衡手段,也没有相应的收入渠道,往往会打着计生政策的幌子无限放大他们的权力空间,从而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发权力的腐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流向问题就是一个例子。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不宜将计生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