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负或降50% 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

29.04.2014  10:33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新调整。28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仍按现有的办理程序,在申报时享受优惠。

    据了解,新政策延长了优惠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还扩大了优惠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新政实施后,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企业,可由原政策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说。”据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原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至1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每户可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为3000元至5000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0元到20000元之间;新政策下,这部分企业可享受到的减免优惠将提高到9000元至15000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000元至10000元,税负在原基础上降低了50%。(来源:信息日报 叶志军、记者黄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