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民告官”案件不少 行政首长曾坐上被告席
这几天,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新闻,一夜间传遍网络。据称,这是全国第一个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案例。消息传出后,网络上的点赞声此起彼伏。
“我们一次起诉县政府的行政诉讼,副县长就坐在被告席上。”“我起诉工商局,工商局局长也出庭了。”记者梳理江西多起“民告官”案件发现,各地行政诉讼案“一把手”出庭应诉率逐步提高,不少地方党委政府还以文件的形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那么,这几年“民告官”案件,都有哪些行政首长出庭了?
东乡县副县长出庭打官司
2015年12月25日9时,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第五审判庭内,原告黄某诉被告东乡县公安局及东乡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准时开庭。当书记员询问被告东乡县政府有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东乡县政府副县长陈丰平立即应答:“来了。”
看到副县长出庭与自己打官司,黄某当初的不满情绪瞬间减少许多。
然而,县领导出庭对于临川区法院的法官来说,并不意外。据了解,自从两年前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以来,该院审理的县级官员出庭的“民告官”案件已达6件,而县里局长(正科级)级别的官员出庭应诉则司空见惯。
“负责人出庭应诉,倾听老百姓的诉求,既是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要求,也有利于个人了解到本部门真实一线执法现状,有助于今后改善。”曾作为被告负责人出庭的资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郑辉华,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这一理解。
南昌首例是一区工商局长出庭
“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仍然很低,近10年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为200多件,却没有一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是2014年5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院长雷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西湖区法院相关情况。
就在这一年的4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坐在西湖区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上,出庭应诉,成为南昌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这起案件当时影响很大,法院微博同步直播。”据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其实很简单,原告张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成立一家酒店,由于生意不好,委托他人到西湖区工商局办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名称后的酒店还是经营不善,被债主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与酒店经营中的债务没有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被告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
多地行政首长出庭打破“惯例”
2016年2月,新余市法院发布消息,新余行政审判首次出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是在1月27日开庭,是一起居民对新余市规划局提起的行政上诉案,新余市规划局局长出庭应诉。“以往的行政案件诉讼,一般是单位副职出庭。该规划局局长主动出庭应诉,在新余市尚属首次。”案件承办人在审理案件后说道。
“近日,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办事处主任王辉德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是2015年7月上饶县法院发布的一则消息。
2015年10月30日,瑞昌市法院发布消息称,该法院公开审理首例行政首长出庭案件。据介绍,10月28日上午,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柯某撤销行政登记案件,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鄢俊彬到庭参加了案件审理,打破了以往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局面。
此外,记者在梳理行政诉讼案件发现,早在2013年,彭泽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局局长刘腊生曾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
行政首长不愿出庭有何顾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5月1日,抚州作为江西唯一的试点地区启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临川区法院作为精简后的两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负责全市除临川区以外的十个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据介绍,以前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的硬性规定,即便在2013年试点之后的半年,临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60起行政诉讼案件,仅有17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庭率只有28.33%,而且没有“一把手”,都是副职。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当年审理南昌首例行政首长出庭案时,就道出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有多种原因。“此前有的行政首长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足,担心当被告有损政府形象,害怕输官司影响自身政绩,对行政诉讼持误解和抵触情绪;有的行政首长存在官本位思想,缺乏诉讼双方地位平等观念,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另外,“还有一个原因,行政首长作为一把手,行政事务繁多,其他公务活动容易与开庭时间相冲突,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2015年10月,《抚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正式出台,该文件要求相关领导必须出庭,否则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给任免和监察机关,申请给予处分。
又如,婺源县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明确要求行政首长(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需委托副职出庭应诉的应事先报告法院。同时出台《婺源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规定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县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本制度规定出庭应诉。
“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时,发生诉讼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早在2012年9月,新余市委、市政府要求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如案件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或重大公共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和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积极应诉,能让负责人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不足,可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其次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行政首长面对面与相对人辩论、沟通,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在庭审中如能闻过而改,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采访中,多名法官告诉记者,行政首长出庭在我省积极推行,体现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文/ 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