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毕文章:店主捡到食客财物不该索要酬金

13.10.2014  12:56

  9日傍晚,食客沈先生的挎包丢了,里面装有5000元现金。当他到吃面的面馆去寻找,看到店主正在门口等他。沈先生接过财物,感激之情顿时涌上心头,当即掏出50元作为酬金感谢店主。没想到店主非得索要一条烟,为此双方当即翻脸还报了警。(10月11日《扬子晚报》)

  人心不足蛇吞象,这个店主真是毽子里的鸡毛——钻进钱眼里了,食客落在你店里面的财物,按照法律规定你就应该无条件地还给人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这个事件当中,食客根本就没有悬赏,店主虽然可以要求食客支付费用,但该费用并非酬金,而是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店主只是在店里等着食客,根本就没有产生任何费用,凭什么管食客索要一条烟钱呢?这无疑就是胡闹,这简直就是无赖。

  也许有人会为店主打抱不平,早知如此,还不如不把财物还给食客呢。这样的想法要不得,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我国《刑法》中有“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的量刑也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款罪以5000元为最低起点,即侵占别人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的,就构成侵占罪。

  店主主动把捡到的财物还给食客这是十分正确的选择,然而,在食客已经承诺给50元钱酬金的情况下还狮子大开口索要一条烟钱,就实在让人反感和看不起了。最后在警察的调解下,店主无偿地把捡到的财物还给了食客,一分钱的酬金也没得到,还落得个丢人现眼的下场,真是让人笑掉大牙了。最关键的问题是得罪了这个食客,他今后永远都不会再去店里吃饭了。就是别人看到这个报道以后,谁还愿意把钱消费在这样的店里呢?不管别人怎么想,反正我是不会去捧场的。为了区区的酬金得罪了众多的上帝,显然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失主给予拾得者一定的报酬是合法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做好事”与收取酬金并不矛盾,能够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拾得者强迫失主给予高额的酬金,那就是既缺德又违法的行为,就会受到大家的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