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20.11.2013  20:17

  解读人: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博士程关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决定》出台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广受社会关注和好评。人们从这简短的字里行间,看到的是建设法治中国迈出了重要一步。

  关键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现状:自2008年《禁毒法》出台以来,全省7所劳教所就先后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目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今年以来,我省逐步减少了劳教所内劳教人员数量,以强制戒毒人员为主。

  专家观点(程关松):劳教制度本身在设立的时候就存在问题,我国《宪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而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判决定罪,即可对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绕开了我国对犯罪分子处罚的法律程序,比如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合理的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没有相关机构监督,只需通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导致了劳教措施滥用,比如对待上访户,没辙的时候就会选择劳教。

  因此,废止劳教制度势在必行,这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表明了国家特别注重制度化人权保障问题,从宪法、立法、执法和司法不同层面彻底贯彻人权保障的要求和规定。

  关键词:完善惩治和矫正法律制度

  现状: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10年启动以来,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1376名,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7810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02%(仅为全国平均数的1/10),没有发生因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在当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专家观点(程关松):废止劳教制度后,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相对人?比如说反复吸毒人员、反复嫖娼卖淫者、有多次偷盗行为者、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即使是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对于这些特定人群也会采取保安处分或是其他措施。因此,劳教制度不会只是简单地废止了事,而将是一场系统改革的开始。

  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建议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对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相对人,采取社区矫正方法,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相比传统的劳动教养,社区矫正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此外,完善惩治和矫正法律制度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众多部门,我省需要多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严格执法,特别突出人权保障功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有效衔接。

  本报记者龚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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