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废除嫖宿幼女罪”不能停留在舆论上

04.03.2015  11:43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2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

  一直以来,对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样的现实,让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人的避风港,引发的争议与质疑不计其数;二是观念。一起案件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则是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但幼女本身的思想与观念并不成熟,这样的划分,是对这些受害幼女们的二次伤害,这也与《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悖。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此起彼伏。如今,四川邛崃两名男子组织卖淫者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最终两名被判强奸罪,显然是罪有应得,判决也符合各方期待。毕竟,早在2013年年底,最高法便表态,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如今邛崃法院的判决,是国内首例将嫖宿幼女定性为强奸罪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次司法实践活动。

  具体来说,两名嫖客都被判有期徒刑5年,这与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一致,看起来,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在此次实践中的进步非常有限,因为当事人并没有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从量刑上来看的确如此,不过从社会观念来看,此次判决的进步意义仍然不容小觑:因为这样的判决,改变了当前陈旧的观念,为幼女进行了正名。可以说,哪怕幼女们有一定程度的自愿,但其并非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那就不应该给其施加上卖淫的身份。

  自然,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公众更希望当前的判决,能掀起必要的蝴蝶效应,让“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成为一种制度常态。毕竟,幼女权益的现状,的确是不容乐观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在如此逼仄的现实下,“女童保护”不仅应提上议程,更应迎来制度的回应。

  可以说,审视当前的“嫖宿13岁幼女被判强奸罪”一案,其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李一飞、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人,都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由此可见,废除嫖宿幼女罪早已达成社会共识。希望废除嫖宿幼女罪不能一直停留在舆论上,而必须尽快从梦想照进现实,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如此,类似事件才能真正抵达公平与正义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