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嫖幼罪: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

17.09.2015  17:18
原标题:废除嫖幼罪: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

8月24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三审稿删去刑法中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近几年来舆论强烈呼吁的废除“嫖宿幼女罪”,提上刑法修改议程。

据《南方周末》考证,法律法规中出现“嫖宿幼女”的提法,是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把这一罪名独立出来,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以后,屡屡引发争议。

嫖宿幼女罪”相关报道和帖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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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侵幼女成“妓女”是二次伤害

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这在刑法中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普通的强奸罪起刑点都是3年。设立此项罪名的初衷是希望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但争议也发生在这里。

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特别让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青少年专家不能容忍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等于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把被性侵的幼女变成了“妓女”,这对涉案女童是一种污名化,导致“二次伤害”。有人甚至直言不讳地称其为“恶法”。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痛心地表示:“它淡化了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公众视野中,‘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而‘嫖宿罪’双方被鄙视。”这个罪名恐怕在客观上是保护了施暴者而不是幼女。

专家呼吁: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宜采用“一刀切”的定罪量刑,以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行为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

嫖幼罪不是“权贵强奸下一代的免死通道

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同罪不同名,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间,容易为有权、有钱的无耻之徒强奸未成年少女提供“保护伞”。

2009年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第一次让“嫖宿幼女罪”的荒唐,进入公众舆论的视野。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法院审理结果,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几名被告有期徒刑7年—12年。当年4月16日的《广州日报》撰文指出:行为人在明知卖淫女不满14周岁仍然嫖宿,实际上已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人民日报》发表郝洪的“人民时评”说:对一些地方官员而言,至少要把最基本的“亲民爱民”当成为官之道、为官之本,有健全的道德认知、法律规范和责任意识。

2011年,陕西略阳县发生奸淫幼女案,7人被刑拘,涉案官员被开除公职和党籍。一名受害者的父亲含泪告诉记者:“女儿才12岁,她没有错!报警后,我相信法律会对这些恶人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也希望这件事、这道创伤能从女儿的心底抹去。”法院审理的结果,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年5月27日,浙江永康市发生多次性侵中学女生事件,涉及多名企业家,包括个体私营企业主,依然以“嫖宿幼女罪”抓捕,再次引起舆论的愤怒。网友大声疾呼:法律不能为权贵强奸下一代提供“免死通道”!

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迫切需要磨尖法律的利器,严惩那些丧尽天良的衣冠禽兽。

社会各界形成修法合力

让舆论稍感欣慰的是,2013年5月,海南万宁市校长“开房门”中,与小学女生开房的涉案校长和另一名公职人员分别以强奸罪被判处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的刑期。2014年四川邛崃检察院对嫌犯杨某庆、杨某忠在嫖宿中和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办案的基层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专访时强调:嫖宿幼女罪变相认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性自主权,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相矛盾,建议对该罪名废除或修正。

2015年,国内有影响的妇女界人士也开始频频发声。6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监察部原部长马馼明确表态,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针对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引发群众非议的,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认为只要给付钱财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张“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孙晓梅代表的答复中称: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早在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郑重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执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规定持保留和批评态度,甚至实际予以“冻结”,在这中国立法执法史上十分罕见。看来修订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势在必行了。对性侵幼女“零容忍”,不仅涉及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也是为了捍卫人伦道德的基本底线。

中国青年网8月21日推出新闻专题《嫖宿幼女罪为何成为千夫所指?》,结论是: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司法实践来看,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更多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必然会连带司法腐败发生。废除‘嫖宿幼女’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