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duang废除通奸罪 中国应该怎样惩处通奸

12.03.2015  01:48

      正月初八,我们的邻居——韩国,“duang”的一声把刑法里施行了62年的通奸罪废除了,人家说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这事儿在韩国是否引起争论,不清楚,但在我们国家却有不小反响。如今通奸在中国是个敏感词:官员因通奸而落马,“小三”“包二奶”成为流行词。对这一现状,有人感慨,有人忧虑,有人愤怒。以影视作品为代表的韩国文化基调,一直以儒家传统重要代表自居。这次“逆势而为”,一些国人自然内心不满:思密达们这是要闹哪出?

在中国历史上,通奸一直是个大问题。例如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未婚男女亲热相当宽松,《周礼》记载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但对已婚的男女,法律脸色陡然一变,《尚书》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到了唐朝盛世,对通奸处罚不像过去那么重了,仍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但和特殊人士通奸,比如亲属长辈等,在历代都属于十恶之罪,处理非常严厉。

新中国成立后,从形式上废除了通奸罪。之所以说“形式上”,是因为虽然没有了“通奸罪”这个罪名,但直到1997年之前一直保留着流氓罪。“流氓”是个感情色彩强烈的形容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所以在现实操作上流氓罪成为一个著名的口袋罪。在那个时代,通奸的男女不是流氓,谁还是流氓?所以当时一些影响大的通奸,大多被当成流氓给法办了。

到了97刑法,“通奸罪”随着流氓罪的消失,基本上在现实中被废除了。之所以又有一个“基本上”的限定,是指这个废除有几个附加条件:一是通奸的对象不能是幼女,否则构成强奸;二是不能是军人的配偶,否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三是不能以夫妻名义同居,否则构成重婚罪。应该说,法律上的这种处理,既考虑到了通奸具有的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表达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又顾及到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暴力机器惩处后果的严重性,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运用不同层级的惩处矫治工具进行综合治理,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在社会上对通奸重新入刑的呼声挺高,认为刑法在这方面过于宽宥。这些心情可以理解,但入刑前需要事先说通几个道理:

一、公权力的介入一定有一个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一般来讲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虽然有一定的继承性,但随着时间推移,同一问题在性质轻重程度上肯定会有所变化。通奸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到了不用刑罚手段不足以震慑的程度?这是首先需要通过实证调查回答的问题。

二、很多通奸案的举报人就是受害配偶。在现实中,大部分受害人仅仅想出口气,要个说法,或者警告出轨方悬崖勒马。纯粹就是想让自己的老公老婆去坐牢的人也许有,但不会太多。坐完牢回来,夫妻就会因为这段经历从而恩爱和谐白头到老吗?

三、这种案件取证是个大问题。一些阿拉伯国家法律规定通奸罪需要四个有良好声誉的证人证明,中国应该不会这么复杂,但因为是刑事犯罪,控方的证据也应当合法充分严谨严密,经得起辩方的任何质疑。且不说让警察们放下手中的案子呼啦啦都去捉奸是否现实,对这种一般非常私密的行为如何合法地做到证据链完整?不是说不可能,但需要投入的成本会非常大。

通奸是个坏东西,应该得到惩处。对犯事的,大可开个道德法庭对他们口诛笔伐,或者让其承担民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足以让他(她)后半辈子都活得灰溜溜的。刑罚冲上前台的必要性有多大,还需仔细考量。(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