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代表提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易致误判误杀
原标题:36名代表提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易致误判误杀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
废除死刑震慑效果不减弱
姜明在议案中称,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并不完善,实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垄断,国有企业因为有政府信用背书及国有银行保障与支持,往往能够获得优先“照顾”。因此,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只得被迫转向民间融资。
近年来,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都曾引起巨大的争议。
姜明称,集资诈骗罪实行自由刑与财产刑,就足以达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改造的目的,也足以达到对社会的威慑和对被害人的抚慰补偿目的,完全可以达到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
理由
易导致误判、误杀
姜明表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立法者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是赋予了司法机关自己决定与选择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自身特性决定应废除死刑
他表示,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诈骗行为。“诈骗罪即使涉及诈骗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其法定最高刑不过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也是通过诈骗行为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那么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意义何在?”姜明说。
判死刑不利于受害人追款
姜明称,集资诈骗罪为单纯的财产犯罪,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极端暴力型犯罪所侵犯人的生命权不可等同。“如果对集资人适用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完全丧失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反而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姜明说。
现行金融体制与制度上缺失
姜明称,我国货币政策的变迁,使得金融市场资金紧张,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困难,只得被迫转向民间融资。
他说,如果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集资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片面追求刑罚的严厉性,国家有把义务转嫁给集资人个人的嫌疑,不过是一种治标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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