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特殊保护”是护佑未成人应有之义

08.01.2014  12:26

  最高检日前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不公开姓名。这一新修订的规定,对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1月7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不难看出,规定制定的初衷就是力图以“柔性手段”来矫正犯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向,以促使他们尽快悔悟和警醒,重新鼓起融入社会的勇气,让他们的人生希望重新被点燃。

  在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面前,“特殊保护”的意义和价值尤为突出。谈及为何触犯刑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会归咎于“一时冲动”、“江湖义气”、“不认为是犯罪”等等。不难看出,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并非出于“”的目的,而是由于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冲动等因素造成的,他们的矫正教育工作与其他犯罪群体相比更具有可塑性。所以,制定符合他们自身生理及心理特点的规定,对于犯错未成年人的日后学习和生活大有裨益。

  根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特殊保护”包括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侦破的各个方面,甚至也将被害人的利益考虑在内。比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且必须在“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此周密的规定,契合了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精神实质,与教育感化的社会目的相一致,体现了社会责任的担当。

  从规定中,还有一个要求让人眼前一亮,那就是要在部分符合条件的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并要求各级检察院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了办案方式不能等同于其他犯罪群体,要注重多角度的考量和权衡。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他们心智还不成熟,心理还不健全,需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保护他们,拯救他们,让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改造,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是冰冷的,但也是温暖的,最高检的规定让冰冷的法律透着温暖的气息,为荡涤涉罪未成年人心灵上的雾霾提供了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