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07.09.2016  20:16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8月30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意见》提出,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意见》要求,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各地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标准高于《意见》的,可继续执行。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守住民生底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近日,中央财政紧急预拨补助资金4.4亿元,并下发明电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