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强化派驻监督职能

22.03.2017  22:26
  为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整合力量,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近日,抚州市纪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市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协作组的实施办法》。

  据悉,该市按照“适当归类、整合力量”的原则,将市纪委派驻机构分设成了4个“市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协作组”。各协作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市纪委协管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的委局领导兼任,负责协调解决协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可以代表协作成员单位参加有关会议,汇报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协作组成员为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协作组分别建立执纪审查人才库,人员从协作组成员单位具有一定执纪审查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挑选。

  协作组主要负责调配协作组内的执纪审查人员,协作开展初步核实和纪律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交叉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成员单位遇到重大、复杂的且需要协作核查的问题线索时,向协作组提出书面具体建议,经协作组长审批同意,抽调执纪审查人才库人员参与初步核实。协作成员单位遇到重大、复杂的且需要协作审查的案件时,向协作组提出书面具体建议,经协作组长审核并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抽调执纪审查人才库人员参与审查工作。需在协作组内开展交叉监督检查的,协作组将工作方案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

  该市建立了工作例会、工作报告等制度,加强协作组管理。协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成员单位纪检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协作组每半年向市纪委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另外,明确了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各派驻机构和纪检干部要服从本协作组统一安排调度,严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

  协作组运行后,能整合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解决各派驻机构在遇到重大、复杂问题线索时单靠一个派驻机构力量不够的问题,形成监督执纪合力,提升监督执纪实效。(抚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