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完善自贸区市场化退出机制

23.01.2014  17:49

  在自贸区内参照国际惯例,未雨绸缪预先设计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避免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休眠企业”。解决好投资者的担心,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树立自贸区企业的诚信形象,为建成国际一流的自贸区打下系统周全的法治基础,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这是上海市15位人大代表向正在召开的上海市人大第十四届二次会议递交的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这份题为《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化退出机制)的议案”》,由童丽萍、姚治国等15位人大代表提出。该议案认为在自贸区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与破产预防制度是我国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也是上海自贸区可以先试先行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为实现新经济治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和目标,已经探索并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国际化的市场准入机制、陆续推出了扩大市场准入开放、推进投资及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举措,“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登记制度的改革为自贸区企业的设立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纷至沓来。注册企业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五倍。该《议案》表示,市场主体有进有退,在自贸区设立的企业同样可能遭遇经营或财务上的困境,平衡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和劳动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繁荣,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该《议案》说,2007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不同的程序,作为破产保护制度的和解和重整程序,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破产保护理念和相关制度规则。公司法也对公司的清算有规定,近年来加强了强制清算的规范,希望能依法解决公司消亡问题。但总体而言,无论是破产保护还是清算制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市场化退出尚未成为解决困境企业的主要方式,大量的企业陷入困境时没有寻求破产保护,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清理,高管跑路,无产可破现象层出不穷。破产制度和个别强制执行规则冲突,引发“捷足先登”式的诉讼大战和执行大战,大量债务不能通过正常的破产清算和预防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和地区间的司法冲突,本可重生的企业失去了破产和解和重整的机会,更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法治环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行市场退出机制设计上存在缺陷。现有的破产制度设计,缺乏对启动破产程序的激励机制,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接管为原则而不是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阻碍了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积极性;二是市场退出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套存在问题,政府部门在市场退出制度中定位和职能有待明确;三是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推广严重不足,远未形成理性对待市场退出制度的社会文化环境。使不少人谈“”色变,普遍存在着畏惧破产甚至厌恶破产清算的心理。在普遍缺乏诚信和制约的环境下,“欠债有理,赖债有利”债务人心安理得,不会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有债不讨,欠债不还”的恶性循环,加剧了社会的诚信问题和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该议案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将会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关闭、停业、重组、转让。如何探索并建立一套公平且富有效率的破产制度,使经营失败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及重整事务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构建完善市场推出机构应致力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就不是市场经济。因此,建议上海自贸区未雨绸缪,先试先行,率先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既是上海自贸区建设起步阶段就应该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育和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