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

16.06.2016  10:11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将建立全省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运行不正常、收费不到位的,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具体分析每个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促进重点项目的进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山东省72%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建成并入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和20%的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目前全省还有310个建制镇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些已建成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有的新入住农村新型社区未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

  为此,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察、约谈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月按要求上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该厅将及时汇总,每月一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该厅还将对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

  按照规划,到2020年年底,山东省全部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均应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镇区应实现雨污分流,35%以上的村庄应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累计建设村镇污水项目1534个,污水处理能力达747万吨/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6.09 记者 耿庆海 通讯员 宫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