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二类疫苗实施“零差价”

03.05.2016  14:55

  ●许秀柏

  前不久济南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经营疫苗案,案件中的12种疫苗均为第二类疫苗,这充分暴露了第二类疫苗监管无序。根据调查,我国的第二类疫苗监管存在“三乱”状态。一是“批发乱”,疫苗生产企业对药品批发公司疫苗的冷藏设施不了解,只要将生产的疫苗批发出去,收回资金,至于批发公司的资质和实力如何,很少考虑;二是储存乱,药品批发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冷链设施基本只是摆设,或处于半运行状态;三是接种乱,基层疫苗接种机构为了逐利,往往都是在“疫苗贩子”手中进疫苗,接种的疫苗是否有效并不清楚。

  究其原因,一是法规的漏洞。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的疫苗市场正式形成于2005年。在此之前,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疫苗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疫苗的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而2005年出台的条例,明文规定,疫苗生产商和经营商可以不通过疾控系统,直接对接种单位供应收费的二类疫苗。同时还规定市级以上疾控部门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提供二类疫苗。这样一来,“疫苗贩子”应运而生。而这些“疫苗贩子”没有经营疫苗的资质,挂靠一家药品批发公司,交点管理费,就可以一手进疫苗,一手批发疫苗。二是监管的无力。在调查某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发现,只有2人负责监管疫苗。而在县区一级,监管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同时还要承担招商引资、拆迁征地等业务外工作。但疫苗的接种工作都在基层,便形成了一个监管队伍人员“倒三角形”,即层级越高人员越多,而监管的对象却是一个“正三角形”,即层级越低,工作量越大,所以疫苗监管存在大量的盲区。三是生存的压力。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但现实却是医疗都是“高大上”,疾病预防却被边缘化。2003年“非典”之后,各级政府都对疾控系统加大了投入,到现在已10多年,各级政府对疾控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调查发现,有的县(区)疾控中心,职工工资还被拖欠,更遑论绩效奖。为了生存,各级疾控部门便从二类疫苗中“创收”。疫苗出厂后,先是卖给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加价后卖给市级,再加价卖给县(区)级,再往乡镇、街道卫生机构卖给接种者,经过这一流程,疫苗价格上涨十倍甚至几十倍。为了利益最大化,有的接种点直接绕过疾控中心,直接从“疫苗贩子”手中进疫苗,这就很难保证疫苗运输和储存的安全。

  规范疫苗的流通渠道。疫苗是药品,但它与普通的药品又有区别,在流通过程需要完备的冷链设施。在各级疾控中心,都有很完整冷链设备。建议为了确保疫苗的安全,又要降低接种者的成本,可以借鉴“计划经济”的模式,改为“两级”模式或“三级”模式。即由疫苗生产厂家直接卖给县(区)疾控中心,或生产厂家批给药品公司,药品公司批给县(区)疾控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疫苗,彻底铲除“疫苗贩子”滋生的土壤。

  严格二类疫苗的接种对象。为了“创收”,接种机构往往夸大疫苗的防病效果,往往推荐国外产疫苗,过度接种疫苗,诱导需求。有的不是疫苗也被列入二类疫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和国家卫计委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二类疫苗的种类、接种的人群、接种的时段,供公民了解和监督,杜绝出现过度接种疫苗的现象。

  强化疫苗的国家责任。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传染病的传染性和外延性,决定了预防传染病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公共卫生责任。一是将部分二类疫苗列入一类的疫苗系列。政府免费向特定人群提供接种,如肺炎、水痘疫苗可免费向儿童人群提供,流感免费向老年人和儿童提供;二是实行二类疫苗“零差价”制。可参照国家实施基本药品“零差价”的做法,同时加大对基层卫生防疫机构的投入,杜绝各级疾控中心靠二类疫苗“创收”;三是加强监管。疫苗的监管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对于二类疫苗负有业务指导职责,没有监管职权,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对二类疫苗监管,同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监管。如对二类疫苗实行热标签(VVM)制。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提出关于使用VVM的政策声明,用技术手段来保证疫苗的安全使用。VVM能够明确告知医务人员疫苗是否受到冷链保护,以及能否用于接种,可以有效帮助疫苗储存管理。VVM是政府部门监控冷链的有力工具,一些国家已明确疫苗必须使用。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南昌市委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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