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三、许可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四、许可程序:
1、水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应提交材料目录: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受理地点: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计划财务处:易卫华、胡莎莉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8825717(服务),88825720(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