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出“大气条例”第一案处罚决定书

14.03.2014  23:07

  14日下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向《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第一家被查处的违法单位北京宏翔鸿热力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北京市环保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北京宏翔鸿热力公司锅炉房5号20蒸吨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52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250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

  据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介绍,该锅炉房是在3月1日凌晨的抽查中被检测出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标主要原因是司炉工没有在排放烟气的喷淋降尘脱硫环节中加入足够的碱性物质量,通过中和反应将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去除。

  该锅炉房运营负责人称,在被告知抽检不合格后,公司已经安装了能24小时加碱的新设备,并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监督工作人员定时加碱。

  据悉,3月1日凌晨,北京市环保系统在全市各区县开展了代号为“零点行动”的专项检查,共查出25家单位存在超标排放、11家企业存在扬尘措施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已经出台的自由裁量标准对这些违法单位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也会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中公示。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本周末采暖季即将结束,环境监察总队对违法单位的复查工作将会在2014年供暖季到来时进行,“如果在复查过程中还有排放超标的情况,处罚金额将加倍”。(鲁畅)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