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改3处公用房用途 法院判决支持注销产权登记决定

12.11.2013  15:11

开发商私自更改公共房屋用途,产权登记公用房产变非住宅用房。经核实后,产权登记被房管局注销。开发商不服,诉至法院。近日,赣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注销产权证的决定。

开发商擅改公共房屋用途

银盛花园是赣州市章贡区较早成型的江景纯住宅楼盘,由于小区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配套设施完善,自2000年开发以来,已发展为较成熟的住宅小区。然而,2003年该楼盘的开发商却擅自将原规划中的两间共计146.56㎡的设备室和413.42㎡的架空层,向当地房产局申请为非住宅用房,并取得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银盛物业公司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多次向该公司及开发商申请要求移交上述3处房产的所有权,将房屋返还给业主委员会,未果。同年6月,赣州市房产局根据《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了产权证。

开发商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走法律程序。赣州市两级法院一、二审及赣州中院再审,三次裁判均支持了注销决定。

法院判决支持注销产权登记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的三处房产在规划设计时为小区的设备房和公共部位,开发商以非住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房产局的注销产权登记决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开发商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案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赣州中院进入再审。

赣州中院再审认为,《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于赣州银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的涉案三处房产权属登记之前,是当时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中也明确规定:“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涉案三处房产在规划设计图上标注为设备房、架空层,无论面积大小均应以标注为准,因此,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涉案设备房为公共建筑、架空层为公共场所,符合法律规定。赣州银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三处房产登记在公司个体名下,显然改变了其所有权性质,且这种改变事先也未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法院再审判决支持房产局作出的注销3处房产产权证的决定。(黄娅男 记者刘太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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