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17.05.2014  08:31
 

近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开展野外探伤作业期间,发生了一枚Ⅱ类放射源丢失事故,虽然放射源终被安全处置,涉嫌违规操作相关人员也被刑拘,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恐慌,同时反映出企业法律意识、安全防护意识簿弱等问题。为了汲取这次事故的深刻教训,环保部下达了《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4]46号)(见附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高风险放射源为重点的紧急专项行动。根据环保部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提出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涉源单位监管的重要性

各地务必从这次放射源丢失事故中汲取教训,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松懈心理,牢固树立起“涉核无小事、安全排第一”的思想,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绷紧安全之弦,按照“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监管要求,严防放射源失控。

    二、全面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

(一)认真组织对γ射线探伤单位的检查

1.全面落实环保部有关检查要求。各地要按照环保部针对γ射线探伤单位检查提出的四点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及时传达通知精神,要求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即全面自查单位责任是否履行到位,转移审批和异地使用备案等手续否按要求办理,γ射线探伤机性能是否完好,操作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辐射监测仪器是否配备。

2.着力抓好其它相关检查。检查γ射线探伤单位近三年的野外作业记录、监测数据和年度评估报告,操作人员持证等情况。

3.督促企业抓好整改工作。对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全面排查涉源单位

全面检查涉源单位的台帐是否健全,核技术应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放射源是否安全受控,放射源暂存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如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等)是否落实到位,公众安全是否得到保障。

(三)支持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放射源安全大排查

公安部日前已在全国范围部暑治安系统对行政区内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进行安全大排查,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环保部通知要求,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支持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大排查,确保放射源等放射性物质的绝对安全。

各设区市于6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对各设区市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要根据环保部通知要求,认真清查已收贮的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按照统一表格统计上报。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协调机制,确保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

四、做好各项辐射安全应急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要建立好值班值勤制度,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发现异常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要做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监测车辆和人员随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联系人: 齐 骞 朱昱凯

联系电话: 0791-86866673   86866695

 

附件:环保部《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4]46号)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