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06.02.2018  05:11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旨在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力争2018年上半年,实现全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全覆盖。

      一、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促进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及指派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法院、看守所协助开展工作职责以及值班律师具体工作职责。

      建立联络员队伍。人民法院联络员为立案庭庭长(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人民检察院联络员为案管办主任(或案件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络员为看守所所长,司法行政机关联络员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

      建立协调领导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值班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值班律师联席工作会议,共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明确工作时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收到看守所通知的,应立即提供法律帮助。通过电话或网络值班的,要在接到看守所通知后的24小时内提供法律帮助。

      规范工作管理。值班方式采用现场与电话、网络值班结合,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值班,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现场值班时间。建立值班律师签到、请假、准入制度和相关工作台账。律师参与值班将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并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加强工作站建设。在全省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人民法院、看守所工作站的标识标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人民法院要在诉讼服务大厅,看守所要在收押大厅、家属接待区、监室或审讯室显著位置等区域公示法律援助及值班律师工作内容;要为值班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材料及免收打(复)印费、会见在押人员以及出入、就餐、停车等工作便利。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为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组建值班律师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遴选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社会律师或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组建值班律师队伍,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看守所提供并及时更新值班律师名册、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值班律师排班表、值班方式和联系方式。

      加强队伍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将值班律师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职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

      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值班补贴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予以保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县域律师资源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