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15.07.2015  18:44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现就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局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办法”“规定”“意见”“细则”等。我局自组建以来,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有关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纪检监察、法制监督、宣传教育等系统内部实施的制度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在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法监处负责组织协调,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单位对所承办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备案审查、提高企业设立门槛、交纳保证金、增加设立条件等手段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本地本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的;

(2)通过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非公经济企业、中介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

(4)违法设定差异化“重点保护”的;

(5)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无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事业单位制定的;

(2)无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内设机构制定的;

(3)超越职能权限制定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审批、登记、认定、备案等审批事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评估后重新公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有效的。

四、清理步骤

7月31日前,各处室或单位收集本处室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逐件研究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表格(见附件)并盖好印章后交法监处。如对本处室或单位以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况不明的,请到局档案室查询。对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不明的,请与法监处协商确认。

8月31日前,法监处汇总和审核各处室和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处室或单位及时完成修订。同时,将保留、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向社会公布。

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