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女友与人开房 男子率众“抓奸”最后变抢劫
记者获悉,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抓奸”引发的抢劫案,四被告人均因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2年8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的徒刑。
据了解,2015年3月5日凌晨,熊某某得知其女友王某与他人在宜春市平安路火车西站附近一宾馆内开房,遂纠集被告人彭某某(1999年11月出生)、李某某(1998年10月出生)、欧阳某(1997年3月15日出生)、梁某某(1998年4月出生)以及郑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宾馆房间,对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和易某某四人进行殴打。熊某某与女友王某离开宾馆后,四名被告人抢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联想牌手机和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小米3手机。
之后,又将四名被害人带到某宾馆旁的一巷子内,抢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和被害人易某某的一串摩托车钥匙,并将该摩托车骑走。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134元。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某某因未满16周岁,辩护人认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和梁某某的辩护人也持同一观点,请求法院对其使用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134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三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其余三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见习记者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