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异地购房可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

11.06.2015  21:28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11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如今,人们工作的流动性不断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日前,从江西省住建厅传来好消息,该厅出台办法,决定即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省内异地购房可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

  办法规定,凡在江西省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缴存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贷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或者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地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缴存地中心配合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缴存地中心应当暂时冻结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资金,促使其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办法强调,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依法予以追究。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者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应将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江西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曹达红告诉记者,自2014年10月8日,江西实施南昌、九江两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昌九一体化”政策距今8个月时间,共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91户,总贷款额 5832.20 万元。其中,南昌为九江缴存职工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41户,九江为南昌缴存职工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15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