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出台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新规

20.05.2014  19:34

近日,弋阳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意见》,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准入条件、用地标准、呈报程序、规划审批、和占补等细节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

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八禁六不

意见》要求,农村村民应当在农村村民建房布点规划内建房,禁止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购买土地建房;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建新房不拆旧房;超大户型超面积建房;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违反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建房等八种行为。《意见》对于不符合土地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的;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违法用地未依法处理的;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要求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批准用地。

三到场六公开

意见》要求,乡镇规划所、国土所在审查和报批农民建房用地工作中,必须坚持“三到场”原则: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用地条件;依法批准用地后,到实地踏勘位置和测量用地面积;房屋竣工后,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同时,要求坚持“六公开”原则: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申请用地条件;申报用地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用地受理情况及审批结果等五公开;村庄规划公开。

构建一户多宅退出与控制机制

意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应依法退回土地所有权人。对于自愿退出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复耕或者统一安排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按项目区实施规划给予补偿;对于多余的宅基地不退回的,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尽量拆旧建新,符合条件确需另址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先退出老宅基地,并由村民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老宅基地退还保证金,不退出原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新的宅基地。